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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红十字会社会救助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发表日期:2022-02-09

韶关市红十字会社会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实施人道主义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着救急、解困原则,突出帮助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处于极度困难境遇的社会弱势群体。


第二章 救助资金来源与适用范围


第三条 社会救助资金来源

(一) 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捐赠;

(二) 单位和个人的定向捐助;


(三) 为特殊困难者组织专项募捐;


(四) 募捐箱募集款;

(五) 省福利彩票公益金专项款;


(六) 其它捐赠。


第四条 社会救助适用范围


(一) 自然灾害、意外伤害或重大疾病;


(二) 市红十字会开展的救助项目;


(三) 定向救助项目。


第五条 韶关市红十字会社会救助资金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捐赠专户,专款专用。每接到捐赠款后要依法向捐赠者开具收据,并予登记及公示。


第六条 韶关市红十字会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两公开、两透明”原则(捐赠款物公开,财务管理透明,招标采购公开,分配使用透明)。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本市常住人口可向韶关市红十字会申请社会救助资金:


1、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伤害,家庭基本生活处于极度困难,或患疾病而无力支付巨额医疗费的;


2、家庭人均月(年)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且无改善能力的;


3、其他特殊困难的。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救助对象,在韶关市红十字会救助资金承受能力范围内,根据当年可用救助金额及申请救助者的境遇、困难程度、伤病情形及申请人数核算给予一次性适度救助。


第九条 下列条件的,可视其生活困难和伤病程度给予适度优先救助:


1、经村(居)委会证明,民政部门确定为处于低保线下的孤、寡、残疾人;


2、经市总工会确定的特困下岗、失业职工且丧失自救能力者;


3、热心社会公益、积极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特困志愿者。


第十条 为特殊困难者组织的专项募捐由市红十字会设立专帐定向捐助管理,用于捐助单位所指定的救助对象。


第十一条 非本市常住人口遇急困的,可用定向救助方式给予适当救助。


第三章 申请程序和审批办法


第十二条 市和各县(市、区)红十字会组织实施两级救助,原则上按户籍属地实施救助。属于各县(市、区)的求助者,由各县(市、区)红十字会施助。特殊情况需由市红十字会救助的,先经县(市、区)红十字会核查并拟定救助意见,报市红十字会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社会救助时申请者须提交下列资料:


1、韶关市红十字会社会救助申请审批表;


2、其它资料


身份证明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②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③申请人与代办人关系证明。


家庭情况证明材料:


①重点优抚对象证件复印件;


②城乡低保对象证件复印件;


③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证件复印件;


④重度残疾人证件复印件;


⑤低收入家庭证明;


⑥特殊困难家庭证明。


疾病证明材料:


①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和病历资料。
以上资料须交市红十字会审验。


第十四条 市红十字会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后,每月集中讨论一次,并将结果在韶关市红十字会网公布。如遇特殊情况,按第十五条处理。


第十五条 社会救助资金审批办法:


1、市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的救助项目,经市红十字会办公会讨论后报会领导审批,具体审批办法:


①救助金额1000元以下(含1000元)报常务副会长审批;


②救助金额1000元以上报会长审批。


第四章  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接收捐赠救助款物以及社会救助资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的每个环节,都必须有相应的资料和文字凭证,包括银行汇票、接收收据、救助申请及审批表等。所有资料要进行归档,妥善管理。


第十七条 社会救助款发放形式


1、由红十字会领导直接上门探望发放;


2、银行转帐到医院或个人帐户;


3、受益人本人到红十字会领取救助款。


如遇特殊情况特殊处理,有关申请表等交由市红十字会存档。


第十八条 市红十字会经办人员,必须遵循红十字会运动的人道性、公正性和中立性的基本原则,公正无私地对待所有求助人,对非属本办法规定的救助范围,或超越规定救助范围的求助者应耐心说明情况,不得推诿或不予置理。


第十九条 市红十字会应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检查监督,建立健全财务工作制度,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有关财务审计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各位理事及理事单位通报,必要时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对韶关市红十字会资金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索取、收受贿赂的;


(三)截留、克扣、挪用、贪污救助资金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韶关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7日起试行。

韶关市红十字会社会救助申请审批表.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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