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红十字募捐箱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红十字募捐箱(以下简称募捐箱)的管理,规范募捐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和《广东省红十字会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各级红十字会可在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或举办公共活动时,设置红十字募捐箱;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红十字会批准,不允许以红十字会名义或使用红十字标志设置募捐箱。
第三条 合作设置募捐箱摆放点的,红十字会须与符合摆放条件的单位签定协议,对募捐箱和捐款进行有效管理。
第四条 募捐箱由红十字会提供使用,也可由募捐箱摆放点单位根据红十字会的要求制作摆放,红十字会监制。
第五条 募捐箱的具体摆放位置以方便群众捐赠和有利于红十字会形象为原则。
第六条 募捐箱的日常保管、安全、清洁维护等由设置点所属单位负责;钥匙由红十字会保管。
第七条 对募捐箱捐款的清点必须建立和遵循完善的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择期进行开箱清点。清点捐款应有记录和经手人签字;或者委托银行进行清点。清点后的捐款进入红十字会专用救灾救助帐户。
第八条 募捐箱的捐款,全部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接受政府审计部门审计;使用情况须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募捐箱的捐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违者依照有关法律严肃处理。
第十条 红十字会和募捐箱摆放点的单位,如需中止协议,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对募捐款进行清点,限期把募捐箱及其捐款交回红十字会。
第十一条 对于设置募捐箱工作突出的单位,红十字会可给予适当的表彰。
第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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